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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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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国际/地区综合险

  • 一、投保须知

    平安国际/地区航空综合险产品及服务信息披露内容

    重要提醒:

    保险购买成功与否,以保险公司实际生成保单为准!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电话

    1、 产品名称 平安东航国际/地区航空综合险(互联网版)

    保险责任

    保额(元)

     

    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伤残

    4,000,000

    6,000,000

    7,000,000

     

    航空意外伤害医疗

    100,000

    150,000

    200,000

     

    航班延误

    600

    600

    600

    起飞延误4小时且不满5小时,赔付200元;起飞延误5小时且不满6小时,赔付400元;起飞延误6小时及以上,全额赔付

    附加行李延误

    1000

    1000

    1000

    延误6小时(含)及以上赔付

    个人托运行损失

    600

    600

    800

     

    附加旅行证件丢失

    1000

    1000

    1000

     

    单次航班价格

    60

    80

    100

     

     

    1) 条款名称、产品批复文号、备案编号或者报备文件编号:

    条款名称

    备案编号

    平安产险短期航空意外伤害保险(2026互联网版)

    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和残疾、意外伤害医疗

    C00001732312026080589303

    平安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

    行李延误

    C00001731922018091112602

    平安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

    行李损失

    C00001732122018091112612

    平安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

    票证损失

    C00001731922018091112682

    平安产险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损失补偿保险

    公共交通工具延误

    C00001732112024070308683

     

    二、服务信息

    1. 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www.ehanglian.com。

    2. 承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 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分支机构。

    4. 产品销售范围:全国区域内销售   

    5. 投保险人年龄:18岁到80周岁

    6. 被保险人年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须为0-80周岁,超出该年龄范围投保无效。

    7. 投保份数限制:本保险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

    8. 保险合同订立形式及电子保单:旅客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的同时选择购买保险,支付保费后即完成保险合同订立。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如需,请联系保险公司索取。

    9. 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与机票款一并支付。

    10. 保险发票形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1. 保费发票配送形式: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配送方式见购票说明。

    12. 保单查询及验真途径:

    1) 航联全国客服电话:400-810-2688

    2) 平安产险全国客服电话:95511

    3) 保险公司官方网址:property.pingan.com

    13.除外责任

    《平安产险短期航空意外伤害保险(2026互联网版)条款》

    第八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第九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期间;
    (三)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但未实际乘坐民航客机的。

    第十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如自费药品费用等;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平安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第三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延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没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第四条
    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托运行李延误和延误时间的证明材料的。

    第五条
    非因被保险人出行而托运的行李,以及未办理托运手续的行李,不在本附加险的保障范围内。

    《平安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第三条
    以下原因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证件损失;
    (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七)免赔额内的损失;
    (八)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
    (九)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十)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数码产品的损失。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未履行前述义务而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供前述书面证明。

    第十条
    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十四条
    如果遗失的行李物品之后又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退回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四、《平安附加旅行票证损失保险条款》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为取得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旅行票证而发生的费用;
    (二)旅行票证不明原因失踪导致的损失;
    (三)旅行票证在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从事走私、违法贸易或违法运输的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五)非被保险人的旅行票证的损失;
    (六)免赔金额内的损失。

    第六条
    被保险人违反前述义务因此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提供前述书面证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本保险人仅按照本合同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本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本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个保险(投保人为团体的保险除外),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包含相同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产品中相同保险责任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费。

    《平安产险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损失补偿保险条款》

    第五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公共交通工具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的。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航班迫降或取消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备降或者迫降的。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预订公共交通工具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保险单载明的时间或更长时间延误的情形的;
    (二)公共交通工具于原定出发时间2小时之前(包括2小时)被取消的;
    (三)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定出发时间不在保险期间的。
    (四)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备降或迫降情形的。

    第八条
    以下原因导致托运行李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海关等政府当局的没收、扣留;
    (二)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三)自然磨损、折旧、虫蛀、发霉、腐烂。

    第九条
    托运行李产生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易碎或易破物品的损坏,如玻璃或水晶等;
    (二)古董、字画、艺术品、金银、珠宝、首饰、饰品、现金、债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文件、图章、证件损失;
    (三)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借记卡)、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
    (四)动物、植物或食品发生的损失;
    (五)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损失;
    (六)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损失;
    (七)免赔额内的损失;
    (八)经运输机构或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的损坏;
    (九)间接损失、罚金、滞纳金;
    (十)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掌上电脑以及其他数码产品的损失。

    第十八条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5.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6.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即乘机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免责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二、常见问答:

     

    1、什么是“东航国际航空意外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如何购买本保险产品?

    您可登录东航官www.ceair.com、APP移动客户端、微信,订购东航或上航实际承运的航班号为MU或FM开头的国际航班(港澳台航班除外)机票的同时一并购买本保险产品(以系统平台实际提供为准)。

    3、如果发生机票改签,本保险应如何处理?

    本产品与电子客票信息紧密关联,如您通过上述任意保险购买渠道进行机票改签且保险未出险时,则本保险产品保障的航班信息将随机票改签信息自动变更;如您通过东航客服95530进行机票改签,原保险不会随之发生改动,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在改签机票前登录原保险购买渠道申请退保。

    4、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一经售出,起飞后不可退保,但若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的退票或病退(注:客户须在线提交退票申请并正确勾选退票原因),一旦核实是符合这两种情况的,系统将会为客户进行退保。

    5、理赔流程是什么?

    通过平安客服95511或者平安好生活APP报案,上传对应材料,后续会有理赔作业人员跟进处理,材料如下:

    1. 被保险人证件材料照片(身份证正反面照片;护照信息页照片,如开户时所用证件是身份证(领款账号),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仍需提供;港澳台证件对应证件正反面照片)。

    2.被保险人领款账号信息(国内的账户)。

    3. 对应订单退订的信息截图(截图需显示乘机人、对应航班号、航班日期、出发地、目的地、退订导致的机票款损失金额信息)。

    4. 与退订金额损失相对应的发票(发票抬头需是被保险人姓名、不能是企业或者第三方的抬头信息)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针对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的内容若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以条款为准。

     6、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航空公司平台】根据其隐私政策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电子客票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手机号、航班号、航班日期、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票价、客票状态、保险公司名称、保费、保额、保险份数、保险产品名称(“个人信息”),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无需自行填写或单独提供个人信息用于完成投保手续并享受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

    被保险人同意说明

    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时,您已就该保险金额等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向被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同意(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保险条款下载

     

    特别说明:挂网资料中仅针对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的内容若有与保险条款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挂网资料展示内容为准。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按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及《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公司应履行客户告知义务,为此特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  名称: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二)  住所/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三)  许可证名称: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  机构编码:210061000000800

    (五)  许可证有效期:长期有效

    (六)  业务范围: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七)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邮编:100020

    电话:4008102688

       

    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和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  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种类

          我公司根据与合作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销售【意外险、责任险】等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种类包括【航意险、航班延误险、取消险等】。

    (二)  被代理保险公司情况

    保险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客服热线)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财产保险业务;办理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代理国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追偿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5511

    三、    关联关系

    我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与保险代理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我公司唯一股东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同属保险中介机构,我公司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我公司奉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将竭诚提供专业、优质、高效、周到的服务。如发现我公司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及时向我公司投诉举报:

    电话:4008102688

    邮寄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B座1301室

    电子邮件:tsauis@air-union.com

     

    以上告知事项,如有进一步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