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航空意外险
一、合作产品及服务电话
1、合作产品
1)产品名称:“银发”航空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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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
保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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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一 |
计划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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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伤残 |
1,000,000 |
1,5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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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航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
10,00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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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猝死 |
30,000 |
50,000 |
自首次发病后24小时身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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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急性病医疗 |
10,00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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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津贴 |
50元/天 |
100元/天 |
每次免赔3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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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骨折和脱臼 |
5,00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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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费用 |
10,000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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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 |
100,000 |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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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住院探望-交通费用 |
5000 |
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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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
保费 |
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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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航段 |
60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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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款名称及产品备案编号:《华泰财险民航客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312024041604461》、《华泰财险附加猝死保险(A款)-C00015431922021040133311》、《华泰财险附加急性病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522021121315953》、《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C00015432522021123061403》、《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骨折和脱臼保险(互联网专属)-C00015432322021112200973》、《华泰财险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A款)-C00015431922021120102053》、《华泰财险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24号》、《华泰财险附加住院探望保险-C00015431922018022501161》
2、服务电话:
(1)航联:400-810-2688
(2)保险公司全国客服电话:40060-95509
二、服务信息
1.销售主体:本保险产品的销售服务方为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网址为 www.ehanglian.com。
2.承保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3.承保公司分支机构: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辽宁、浙江、云南、河北、湖南、湖北、山西、安徽、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内蒙古、贵州、新疆、宁夏、黑龙江、甘肃和吉林设有分支机构。如您的固定居住地不在以上地区,您所享受的保全、理赔等服务及时效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4.投保年龄:0天-100岁(均含)。
5.投保份数限制及同时购买限制:本产品同一保障期间内每位被保险人限购1份,多投保无效
6.保障期间:单次航班。
7. 承保地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8.保费支付方式:旅客购买本保险产品时,保费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的费用支付形式支付。
9.特别提示:
(1)本产品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经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叙利亚、阿富汗、南北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中非、也门、巴勒斯坦、以色列、南极、北极、乌克兰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
(2)若被保险人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3)本产品需在承保航班预计起飞时间之前购买,保险起期为承保航班预计起飞时间,保险止期以承保航班预计抵达时间与实际抵达时间较晚者为准。
(4)投保人、被保险人可拨打40060-95509,或在微信上关注华泰财险“huatai-caixian”,进行保单验真、查询和自助理赔。
(5)本保险单及其保险条款、附件等构成本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本保险单与上述其他文件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保险单为准。
(6)保险人已将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提供给投保人,并就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及所有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及保险条件已完全了解。保险条款可通过投保渠道或公司网站pc.ehuatai.com查询。
10.保险发票形式及配送方式:本保险的保费发票报销凭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合二为一,保险费金额体现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保险费”一栏。
11、常见问答:
(1)什么是“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
电子化航空旅客综合保险”特指广义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业务,包括以航空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障的航次险、短期交通意外伤害险、旅客托运行李保险、航班延误保险、航班取消保险、特价客票取消补偿保险等航空旅客相关保险产品,是以电子化的航空旅客综合保险保单取代传统的纸制保单、通过网络信息共享实现投保人信息与乘机人信息的统一管理、将保费付费信息记入系统并打印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与电子客票并行销售的一种创新产品;
(2)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变更?
仅可在保单生效前进行变更。
(3)购买本保险产品后能否退保?
本保险产品责任生效前,您可在退票时同时申请退保,保险费会自动退还给您支付的账户中。
12.如实告知义务及违反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13.旅客信息保密保障:
我司承诺会对乘机人(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投保交易信息和投保交易安全等保密事项依法进行保障。
14.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及确认:
被保险人同意购买且认可保险金额,并已阅读保险条款/费用扣除/退保等在内的重要事项且投保信息填写真实正确,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15.除外责任
华泰财险民航客机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责任免除
一、 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因航空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中暑、猝死、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七)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违反乘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八)被保险人乘坐非民航客机发生的意外事故。
二、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搭乘民航客机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民航客机期间;
(二)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民航客机至重新登上该民航客机期间;
(四)被保险人进入民航客机之前和被保险人离开民航客机之后。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除法律规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外,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保险费。
华泰财险附加猝死保险(A款)条款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五)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释义1)不遵医嘱,拒绝配合治疗的;
(六)被保险人醉酒或者受酒精、毒品或者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七)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九)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十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释义2)事故身故;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滑翔、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马术表演、赛车、拳击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或者癫痫发作期间;
(二)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四)被保险人患精神病、遗传性疾病(释义3)、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释义4)、性传播疾病;
(五)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知或已经明确诊疗的疾病,在保险期间因此疾病身故的。
三、主险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华泰财险附加急性病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一、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在境外确诊患有突发特定急性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若因在境外感染该流行疫病,但尚处于潜伏期,未在境外发病就医,返回原发地后才发病经原发地的医院诊断明确而接受治疗的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除外);
(四)被保险人突发特定急性病或流行疫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断,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突发特定急性病或流行疫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若因在境外确诊患有突发特定急性病或流行疫病,已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断,而在回原出发地后针对该病情进行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除外)。
二、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所产生的费用;
(二)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症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五)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验光、洗牙、洁齿、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所产生的费用,但因突发特定急性病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三、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家属或非医院的护理人员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二)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三)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四)到达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无当地医疗机构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六)中国境内治疗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药品、检查、治疗、材料等费用。
四、 主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身患疾病而住院;
(二)被保险人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而住院;
(三)被保险人因康复治疗、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导致的住院;
(四)以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为目的的住院;
(五)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六)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或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七)被保险人挂床治疗的;
(八)主险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住院。
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骨折和脱臼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骨折或脱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殴斗、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六)被保险人醉酒;
(七)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的药品;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十)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被保险人中暑、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十一)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十二)被保险人因接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事故;
(十三)医疗事故所致;
(十四)被保险人先天性关节脱臼、病理性脱臼、习惯性脱臼、陈旧性脱臼或复发性脱臼;
(十五)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指有病骨骼遭受轻微外力即发生的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骨折或关节脱臼;
(十六)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十七)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一身体部位自上次脱臼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发生脱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脱臼保险金责任。
二、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骨折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或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期间;
(四)被保险人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六)被保险人患骨疏松症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八)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九)被保险人从事本合同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所对应的工作或活动期间;
(十)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其它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华泰财险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4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六)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七)根据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不须医疗运送或送返而被保险人坚持进行的医疗运送或送返;
(八)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九)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运送和送返费用;
(十)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十一)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十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否则保险人可以不承担本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支付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华泰财险附加住院探望保险条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
(二)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三)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四)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五)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六)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七)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
(八)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九)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十)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第4条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十三)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上的疾病和症状、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
(十四)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授权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十五)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收据的费用或医疗证明;
(十六)被保险人拒绝听从救援机构提出的建议;
(十七)主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
16、保全办理方式:
客户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进行线上【保全/批改(信息修改)、退保、理赔、投诉处理】等服务咨询与办理,如线上服务无法满足您的需求,请拨打华泰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6095509,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17、华泰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
华泰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您可进入华泰财险官网(https://pc.ehuatai.com)→点击“公开信息披露”→在“专项信息”→“偿付能力”中进行查询。
18、保单形式:
本保险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保单”下载电子保单。
19、发票形式:
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您可以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发票”查看电子发票。
三、 保险条款
特别说明:如本挂网资料有未尽事宜,请详见保险条款。针对本保险产品的最终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个人信息保护授权
出于场景化航空旅客保险投保便利性的需要,【航空公司平台】根据其隐私政策或相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与航联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我们”)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包括电子客票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生日期、手机号、航班号、航班日期、航班起飞时间、航班到达时间、始发机场、目的机场、承运人、票价、客票状态、保险公司名称、保费、保额、保险份数、保险产品名称(“个人信息”),用于完成航空保险产品的投保手续并享受与之相关的退保、自助查询、理赔、行程单打印服务(“投保及相关服务”)。您无需自行填写或单独提供个人信息用于完成投保手续并享受相关服务,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并为投保及相关服务之目的处理您的个人信息。
在取得您的明确同意后,为向您提供投保及相关服务,我们可能会向提供航空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我们亦有可能从第三方处间接获取您的个人信息。您选择购买航空保险产品并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即视为您已同意并授权我们向第三方共享并间接收集您的个人信息。
我们会基于合法、正当、必要的目的收集、共享、处理、保存您的个人信息,并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